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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时间:2023-09-28 浏览量: 作者: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

为切实做好采购工作,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购管理”,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自有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财政资金采购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或服务项目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采购:

1.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对应部室、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采购单位(人)按照要求进行询价采购。

2.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对应部室、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提出,经会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由采购单位(人)按照“等价优先、等优择价”的原则采用三家报价的方式,进行询价采购。

3.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采购需经会党组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财务分管领导把关,受监事会监督,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符合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4.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上的采购需经会党组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财务分管领导把关,受监事会监督,委托鄂尔多斯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三条 自有资金的采购

市红十字会自有资金主要指捐款、会费、事业费等,其采购需在监事会监督下,并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使用非定向捐款的采购

1.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对应部室、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采购单位(人)按照要求进行询价采购。

2.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对应部室、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提出,经会党组会讨论决定后,由采购单位(人)按照“等价优先、等优择价”的原则采用三家报价的方式,进行询价采购。

3.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由对应部室、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提出,经会党组会、执委会开会讨论,同意后,受监事会监督,原则上由采购单位(人)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策性扶持产品、扶贫产品等除外)。

4.紧急情况采购,重大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以及其它相关的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在灾害发生的特别紧急阶段,涉及灾区紧急救助、医疗、防疫、安置等方面的紧急物资采购,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经会党组会讨论同意后,可直接采购。

5.低值易耗品采购,同一年度内在同一供应商处进行多次采购的,可在第一次采购时做相应询价工作,本年内在该供应商处采买询价范围内商品可无须重复执行采购手续。     

(二)使用定向捐赠资金的采购

1.捐赠人明确采购产品厂家、规格、价格等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前提下,经会党组会讨论通过后,严格尊重采购人意愿进行直接采购。

2.捐赠人没有明确采购产品厂家、规格、价格等的,参照非定向捐款采购执行。

(三)使用会费、事业费等资金的采购

1.使用会费采购的,遵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2.使用事业费等采购的参照非定向捐款采购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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